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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清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林美蓉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2.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費等)?如何給付租金?提出相關單據或收據證明之。

3.提出債務人國民年金、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4.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提供相關資料。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4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號11樓)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並說明債務人目前所有股票(含實體股票)之種類、數量及價值。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提出富邦人壽給付保險理賠金新臺幣(下同)44,090元之單據。

9.提出聲請前兩年內朋友及親人資助之相關轉帳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

10.重擬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⑴「聲請前兩年內」應自104 年1 月至105 年12月止。

⑵債務人自陳其母親每月領取之撫恤金18,000元協助支付聲

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等情,是母親資助部分應列入收入部分。

⑶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應釋明每半年繳1,

732 元商業保險之保險費為必要支出之必要性或刪除此部分之支出項目。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若有親友資助亦應陳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12.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