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債 務 人 陳怡君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3、提出民國95或96年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當時之最大債權銀行名稱(95協商)。
4、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之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4、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說明如何分擔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5、自104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債務人聲請前2年收入僅新臺幣(下同)252,355元,支出卻高達876,248元,差距達623,893元,顯不合理。債務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來源,若為親友資助,應詳實說明親友姓名及資助之金額。債務人就其所列必要支出種類及數額,應據實陳報其實際支出之種類及數額,若非由債務人實際支出,不得列計,並說明係由何人支出及原因。
17、說明債務人於106年3月29日清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金額,及清償之資金來源。
18、說明債務人於106年5月17日清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56,254元之資金來源。
19、說明債務人清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24,114元之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