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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清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債 務 人 趙偉傑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自民國104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債務人配偶任華清是否與債務人共同居住?是否分擔債務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