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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孔福來

孔志文孔志明代 理 人 孔淑娟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賴吉美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一號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及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