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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間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再字第一號再審之訴(支付命令)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五日及同年七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1 號再審之訴(支付命令)事件之當事人,因認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及同年7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記載內容有所缺漏,為補筆錄不全之需要,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確認並補充筆錄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1 號再審之訴(支付命令)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銘宏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