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吳穎穎即吳宜穎
劉博文林玉娥陳永和謝梅珍王素貞環球網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可霓聲 請 人 陳建仲即陳建杰
林宥馨蔡仁傑許素貞陳韋婷陳怡竹蕭采彤即蕭芳娜王志娟林靜修上列十六人共同代 理 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相 對 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代 理 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張迺良律師李振華律師李明諭律師陳逸華律師游朝義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等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之原告,而查被告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提出聲請更正筆錄狀,原告為核對被告所述內容有無與實際錄音內容不符或經增、刪、修改,或僅擷取部分內容以扭曲證人證詞之真意,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
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等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等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等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