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王淳楦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無收到支付命令,業於民國
106 年10月1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請准予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9672
7 號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取得106 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支付命令,經聲請人於106 年10月11日遞狀表示未收受上開支付命令,而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嗣經聲請人於10
6 年10月10日撤回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聲請,並相對人分別於106 年11月15日及106 年11月27日撤回該支付命令之聲請及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6727 號執行事件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卷宗核實,且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可稽,是業無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存在,亦無據以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程序存在,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