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吳明德相 對 人 陳琮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字第六九三四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補字第七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69345 號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繫屬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79號事件審理中,如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恐受不能或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 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持本院104 年度家簡上字第2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其與聲請人、第三人陳美玲、陳美惠、陳猛昭、陳坪基之被繼承人陳美珍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變價分割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且聲請人已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繫屬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79號事件審理中,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迄今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㈡、本院審酌本件相對人聲請執行者為遺產之變價分割,其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係其於停止執行期間所可能發生延遲受分配遺產之利益,應以其本得利用所受分配遺產之利益而未能利用之利息損失,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又聲請人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7,889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總計拍定金額827 萬8,887 元×相對人應受分配之比例1/10=82 萬7,8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程序之通常訴訟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茲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可能進行之訴訟期間3 年4 月為計算基準,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相當於上開停止期間,其未能即時受分配遺產之利益之利息損失,以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 %計算,即為13萬7,981 元【計算式:82萬7,889 元×5 %×(3+〈4/ 12 〉)=13 萬7,98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考量本件訴訟有因送達、移審、分案或其他原因致程序延滯之可能情事存在,致相對人未能受分配遺產之期間延長,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以14萬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184 │784/22080 │├──┼───────────────────┼────────┼─────┤│ 2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28036.21 │116/10000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79.42 │3333/10000││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2 樓 │ │ │├──┼───────────────────┼────────┼─────┤│ 4 │新○○○區○○段319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87.24 │全部 ││ │新北市○○區○○○路○○○ 號13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