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 告 青鼎通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被 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葉明昇被 告 黃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黃俊銘與被告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