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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 告 工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相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蕙讌、謝正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建字第344 號裁定移送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3,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