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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謝惠婷被 告 林士傑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追加被告 魏莉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9,357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3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附件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1 、2 項為互相競合之情形,故以4,064,990 元定之。

二、訴之聲明第3 、4 項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之情形,故以7,454,367 元定之。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19,357元(4,064,990 元+7,454,367元=11,519,357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