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原 告 葉娟華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原 告 蘇偉誠
許榮昌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懸賞廣告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