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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逸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 萬8,753 元,應繳裁判費11萬9,8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萬9,3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