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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被 告 梁麗純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麗純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玖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日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