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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徐明新被 告 褔臨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吳智人被 告 林萱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目的均在於確認福臨華廈社區第1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當選決議無效或不存在,第15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會議決議不存在,為互相競合之數項標的,訴訟利益同一,核屬財產權訴訟,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

(二)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主張被告林萱茵與全體住戶間及管委會自民國105 年11月7 日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原告主張福臨華廈社區第15屆管委會並無會議決議聘任被告林萱茵,且被告林萱茵已於106 年8 月20日遭到撤換,其每月薪資1 萬5,0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0、37頁),故本件被告林萱茵之權利存續期間應為105 年11月7 日至10

6 年8 月2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萬1,500 元(計算式:15,000×9 +15,000×13/30 =141,500 元)。

(三)至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閱覽、影印或清點被告林萱茵管理職務上所保管的所有行政文件、軟硬體及財務資料傳票留存文件,據其主張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與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不具競合或選擇關係,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復非有關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之主張,同屬財產權訴訟,應單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核定定其價額。

(四)綜上,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 項前段,合併計算上開㈠、㈡、㈢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 萬1,5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4萬1,500 元+165 萬元=344 萬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1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命補繳不得抗告附表┌────┬────────────────────────────┐│聲明項次│聲 明 內 容│├────┼────────────────────────────┤│ 一 │確認民國105 年11月6 日福臨華廈社區第1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於委員選舉案由當選決議之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副主任委員當選決││ │議不存在或無效、確認被告吳智人與福臨華廈社區全體住戶間自││ │105 年11月7 日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 二 │確認被告福臨社區第15屆管理委員會組織無效報備應予撤銷、福││ │臨華廈社區第15屆自105年11月7日起之管委會會議決議不存在。│├────┼────────────────────────────┤│ 三 │確認被告林萱茵社區總幹事與福臨華廈社區第15屆管委會及全體││ │住戶間自105年11月7日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 四 │確認原告有權主張清點被告林萱茵管理職務上所保管的所有行政││ │文件、軟硬體及財務資料傳票留存文件,並主張請求擔任與被告││ │林萱茵職務的無償代理接交人,於福臨華廈社區管委會聘任到下││ │一任正式總幹事上任後移交之。 │└────┴────────────────────────────┘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