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段樹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振禮、林敏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振禮、林敏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