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莊心怡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麗美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