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 告 薛世綸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達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