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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 告 闕美琴被 告 簡自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塗銷兩造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四○○分之二七)及其上同段4054建號建物所為之信託登記。依原告所提出之上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所載,兩造約定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