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方麥弗被 告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邱政義律師被 告 林朝明
林陳美鈴李財旺李廖滿沈江瑞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應擇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請求確認關於被告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應以該公司之資本額即新臺幣壹仟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