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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 告 士林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明秀訴訟代理人 傅煒程律師

郭佳瑋律師被 告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