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忠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