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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 告 游邱祥原告與被告尚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 萬1,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

94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萬1,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契約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