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何明峯被 告 馬玉樹
馬世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本於被告馬玉樹之債權人身分,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馬玉樹對被告馬世媛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並聲明:被告馬世媛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93/100000),暨其上同段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馬玉樹所有。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告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即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2,3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依本院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本件不動產鄰近地區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於105年之交易資料共6筆,其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32,167元(計算式:〈120,000元+125,000元+140,000元+134,000元+140,000元+134,000元〉÷6=132,167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48.82平方公尺(建物層次面積38.4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0.39平方公尺),故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6,452,393元(計算式:132,167×48.82=6,452,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