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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劉闊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立正、格上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