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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被 告 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兩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1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