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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邱博威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事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