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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調整契約內容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調整契約內容等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