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玖仟捌佰玖拾玖萬玖仟捌佰零陸元(第一項聲明請求9,212萬4,806元+第二項聲明請求187萬5,000元+第三項聲請求返還支票面額500萬元=9,899萬9,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捌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