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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被 告 黃棕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競業禁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請求給付特定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與訴之聲明第1 項合計,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