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梁臺生被 告 林靜美
陳麗美即陳姵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