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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郭鴻賢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義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5,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