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陳胤文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施乃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0 萬4,950 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之公告現值25萬8,548 元×84㎡×應有部分2310/10000)+(同小段359 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6 年之公告現值23萬1,659 元×82㎡×應有部分2310/10000)=940 萬4,950 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5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規定,擇訴訟標的金額1,265 萬元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3,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