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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再審相對人 蔡元珍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蔡元珍間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 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為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裁判日期: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