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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顏美華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被 告 游國淞

游國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而與系爭不動產區段相鄰之不動產市場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6,9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約為3,054 萬6,662 元【計算式:166,900 ×(

55.13+9.10+1.02+54.98+10.55+0.96)= 21,987,4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