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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廷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金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