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郭博光被 告 吳敏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309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起訴時即106 年公告現值5 萬7,600 元×796.93㎡×應有部分1/256 =17萬9,30

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