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徐思民律師原告與被告潤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