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原 告 陳武政

陳秋國陳力齊陳韻茹陳逸士陳文藏陳榮選陳榮陞陳使文陳仲文陳季文陳柏蒼被 告 陳慶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附件:

㈠、原告陳武政、陳秋國、陳逸士、陳文藏、陳榮選、陳榮陞部分:

000000000 元(原告主張祭祀公業陳合春、陳合春之財產總額)×1/420 (上開原告主張各別之派下權比例)×6人=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原告陳力齊、陳韻茹部分:000000000元(原告主張祭祀公業陳合春、陳合春之財產總額)×1/840 (上開原告主張各別之派下權比例)×2 人=3120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原告陳使文、陳仲文、陳季文部分:000000000 元(原告主張祭祀公業陳合春、陳合春之財產總額)×1/252 (上開原告主張各別之派下權比例)×3 人=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㈣、原告陳柏蒼部分:000000000 元(原告主張祭祀公業陳合春、陳合春之財產總額)×1/84(上開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比例)=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㈤、合計:0000000+312084+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