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