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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吳志剛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段誠綱律師被 告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4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全部不成立,備位則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系爭決議其中關於「承認董事會造具之104 年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不成立,經核其先、備位聲明均係就系爭決議有所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同一,且其性質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是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