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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徐瑋煒被 告 唐承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之真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所提、由被告簽署之保管委託書係屬真正;並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前揭保管委託書所載法律行為有效及內容無誤。前開訴之聲明就形式上觀之,其社會上及經濟上之目的均屬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中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核定之;又該等訴之聲明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之真偽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