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實行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