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李宜融訴訟代理人 林婉靜律師
趙相文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廉明、黃俊硯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附民字第5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