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2號再審原告 劉清文再審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法定代理人 廖超祥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3,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