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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洪銀樹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複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富林間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貳萬捌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