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被 告 黃尚業
黃易騰即黃宏業洪秉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貳萬肆仟元,又原告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並塗銷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額計算,據以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359,712元/平方公尺(106年度公告現值)×1,603平方公尺×146/10000≒8,418,628
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部分:依最新房屋課稅現值為364,700
3.合計:8,783,328(8,418,628+36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