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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2號原 告 黃根旺

黃銘水被 告 黃王翠雲

黃堯範黃怡然黃亭然黃華容黃壽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佃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9,8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原告所請求上開㈠事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9,800元;上開㈡事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共計9,596,887元,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946,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編│新北市○○區○│106年1月 │ 面積 │原告主張移轉│ 訴訟標的價額 ││號│○段 │公告現值(│ │之應有部分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新臺幣) │ │ │ │├─┼───────┼─────┼────┼──────┼─────────────┤│1 │000地號 │84,450元/ │2302.47 │360/10000 │84,450元×2302.47平方公尺 ││ │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360/10000=6,999,969元 │├─┼───────┼─────┼────┼──────┼─────────────┤│2 │000-0地號 │81,800元/ │153.83平│360/10000 │81,800元×153.83平方公尺×││ │ │平方公尺 │方公尺 │ │360/10000=452,999元 │├─┼───────┼─────┼────┼──────┼─────────────┤│3 │000-0地號 │84,450元/ │573.15平│360/10000 │84,450元×573.15平方公尺×││ │ │ 平方公尺 │方公尺 │ │360/10000=1,742,491元 │├─┼───────┼─────┼────┼──────┼─────────────┤│4 │000-0地號 │84,450元/ │109.88平│360/10000 │84,450元×109.88平方公尺×││ │ │ 平方公尺 │方公尺 │ │360/10000=334,057元 │├─┼───────┼─────┼────┼──────┼─────────────┤│5 │000-0地號 │84,450元/ │22.16平 │360/10000 │84,450元×22.16平方公尺× ││ │ │平方公尺 │方公尺 │ │360/10000=67,371元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9,596,887元 │└───────────────────────────┴─────────────┘

裁判日期: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