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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易盈、王奕舜間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13 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林易盈已取得本院核發105 年度司促字第9321號確定支付命令,詎相對人林易盈竟於民國10

2 年7 月17日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小段113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買賣登記予相對人王奕舜,致伊債權無法清償,聲請人業依民法第87條、第113 條、第242 條、第244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請求㈠⒈確認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於102 年5 月20日之買賣關係及102 年

7 月17日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⒉相對人王奕舜就系爭不動產於102 年7 月17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102 年南港字第07143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於102 年5 月20日之買賣行為及102 年7 月17日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⒉相對人王奕舜就系爭不動產於102 年7 月17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102 年南港字第07143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現由本院審理中(106 年度訴字第 813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為民法第87條、第113 條、第242 條、第244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並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