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秋湖、許書豪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賴秋湖業經取得債權憑證在案,詎相對人賴秋湖竟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將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410000,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書豪,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清償。又聲請人業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請求:㈠相對賴秋湖及許書豪間就系爭土地於105 年5 月3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05 年6 月2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相對人許書豪應將前揭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另為維護交易安全及避免系爭土地所有權再遭移轉登記,爰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為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4 項規定,並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5 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